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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滑刑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09年6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1日,滑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张印X诉被告张某某、张开X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返还原告承包地1.16亩。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判决。2008年12月4日滑县人民法院向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稿,张某某拒不执行,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做出对张某某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某仍拒不执行。2009年4月6日滑县人民法院在河东村张贴公告,责令张某某在2009年4月12日前退出土地,张某某将贴在其门口的公告撕下,拒不执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滑县人民法院(2009)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滑县人民法院(2009)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稿,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滑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回执)。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法执字第X号公告,法院干警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执行笔录,张印X的收到条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于2009年8月25日按照(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睢明合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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