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曾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660号

原告曾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农历),汉族,湘乡市人,住(略)。是原告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正连,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林,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炳武,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8日(农历)举行婚礼,2003年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于2003年11月28日(农历)生育一女儿,取名陈某,小孩现随被告一起生活。两人婚后因性格差异太大,导致感情不和,于2004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己方要求抚养小孩,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8日(农历)举行婚礼,2003年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于2003年11月28日(农历)生育一女儿,取名陈某,小孩现随被告一起生活。两人婚后因性格差异太大,导致感情不和,于2004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两人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原告的嫁妆有一套高组合、一套矮组合、一台25寸TCL王牌彩电、一台VCD、一张床、一张梳妆台、一张写字台、一套液化气灶具、一套桌凳及若干生活用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陈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元;

三、原告的嫁妆列抵小孩抚养费。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时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新台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易金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