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份,徐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将徐某本(已判刑)盗窃的一辆价值3010元的黑色大阳牌摩托车以1500元购买自用。案发后,该摩托车已退还失主。

另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于2009年12月16日到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晋某某的陈述、证人廖某、王某某的证言、徐某某的供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泌阳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及投案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仍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徐某某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且赃物已退还失主,对徐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