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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甲与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终字第3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伍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下岗职工,系伍某甲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焦某,该院医务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天民,河南民心律师事物所律师。

上诉人伍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2)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伍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伍某乙,被上诉人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焦某、李天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2)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上诉人伍某甲已预交7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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