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文黎君,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09年3月5日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为岳阳,据此请求本案移送岳阳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湘纸住宅小区土建工程分包合同》第十六条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为永州市冷水滩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作为该工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建军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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