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卢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3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8月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寇荣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3月28日11时30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x号低速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X镇X路段与由南向北的被害人唐XX(X年X月X日出生)相撞,造成唐XX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2010年8月3日8时15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x号低速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X镇X村王岗路口与相向行驶的刘XX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X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弃车逃逸。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议案,卢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卢某某供述、证人张XX、齐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辩称,我离开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想办法给受害人赔偿,并且我当天下午就到交警大队投案。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3月28日11时30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x号低速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X镇X路段与由南向北的被害人唐XX(X年X月X日出生)相撞,造成唐XX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卢某某供述:

2000年8月份在广东佛山因打架被判刑六年。

事发时我由东向西拉一车沙往韦集,到师岗卫生院门口时,一个小孩由北向南跑,我赶紧打方向,但还是撞住小孩了。我就停下车,把小孩送到医院。

2、证人唐XX证言:

我的儿子唐x年2月26日出生。今天有辆车在卫生院门口撞住他了。

3、杨XX证言:

证实2010年3月28日上午在其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一辆拉砂车经过,一个小孩倒地。

4、证人张XX证言:

证实2010年3月28日上午,在师岗卫生院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从一小孩的肚子上轧过去。

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两份:

证实:货车合格。

6、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结论为:卢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7、被告人卢某某基本信息、驾驶证:

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8、扣押物品清单两份

证明:扣押卢某某车牌号为豫x机动车一辆、机动车驾驶证及副证。

9、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实现场情况。

10、鉴定结论

被害人唐XX系多器官损伤所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1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

证实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赔偿x元。

二、2010年8月3日8时15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x号低速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X镇X村王岗路口与相向行驶的刘XX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X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弃车逃逸。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卢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卢某某供述:

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0年8月3日早上我开车到邓县十林烂窟沙场拉沙,大约7点十分左右装完沙,就往回走。当我驾驶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X镇X路口时有一辆三轮摩托车从对面过来,靠着路北侧行驶,我看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是个老年人。我就靠路南行驶想让开他,没想到他到路口时突然从路X路南侧路口拐弯。我发现后赶紧刹车,并向左打方向避让,结果来不及了我车的前保险杠右侧撞到三轮摩托车的前轮及手把部位,我下车看到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头已经被车扎烂了,随后我就报警了。然后我就回家了。走在半路上我想着我今年春天开车扎死过人,如果这次坐牢,怕家散了我给我姐夫打电话说:车又扎死人了,让他过来给我帮个忙,就说是他开的车。随后我姐夫齐XX就过来给我帮忙。我们就一起过来投案,给交警说是齐XX开的车。

事故发生后我逃离现场,找我姐夫齐XX来顶我罪,后来想想不行,我就下午到内乡交警大队投案。

2、证人齐XX臣证言:

2010年8月3日8时30分左右,卢某某开车出事故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帮个忙,我开着车往他出事的地方去,在新寨村遇见他,把他送回去。在路上他说他今年开着车才出事,他家兄弟在浙江坐牢,家里有老母亲,妻子怀孕7个月,让我替他到交警队说说,就说是我开的车。我当时想这家人太可怜了,又不懂得法律,所以就糊涂的到内乡县交警队对民警说是我开的车。

3、证人王XX证言:

是我丈夫刘XX今天早上七点多骑着三轮摩托车去师岗街办事的,到八点多听人们说他发生交通事故了,我就赶紧到现场看到刘建刚已经不行了。

4、证人高XX证言:

2010年8月3日上午8时左右,我在家里二楼吃饭,突然听到咚的一声响,我就赶紧从楼上下来往外边跑,发现货车在王岗路口西南角停着,头朝西南已经下路,在货车的北边路上倒着一辆三轮车,三轮车头朝西,在货车与三轮车间倒着一个人,当时头都烂了,死者头朝东南,脚朝西北。我让他赶紧报警。他就打着手机沿着去王岗的路往东走。

5、证人李XX证言:

2010年8月3日8时15分我骑着两轮摩托车到师岗街去,当我由西向东行驶到内乡县X镇X村王岗路口时看到车道南侧躺着一个人,头都烂了,在这个人的北侧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倒在地上,这个人的南侧头朝西尾朝东停放着一辆农用车,农用车后有一道刹车印。我一看是刘XX。

6、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两份:

证实:三轮车性能一般;货车性能好。

7、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结论为:卢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XX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8、刘XX字据:

证明:被害人刘XX儿子刘XX,不同意进行民事部分调解,并要求追究肇事方的法律责任。

9、被告人卢某某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10、扣押物品清单两份:

证明:扣押卢某某车牌号为豫x机动车一辆及机动车驾驶证及副证;扣押刘建刚无牌照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

1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

证明:身份证号为x的居民没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1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证实现场情况。

13、鉴定结论

结论为:刘XX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以上证据,被告人卢某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两次各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第二次肇事后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第二次肇事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第一次肇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卢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已扣除第一次肇事后被刑事拘留的8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国旺

审判员杨志平

审判员张珂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毓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