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故意某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某害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博涛(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某害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河南博涛(略)事务所(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25日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不服,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某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驻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重新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某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补充侦查意某书。泌阳县人民检察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发出延期审理建议书,2010年6月13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发出恢复法庭审理通知书。审理中,泌阳县人民检察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院再次发出延期审理建议书,2010年8月13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发出恢复法庭审理通知书。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2月5日晚上,刘某己(另案处理)酒后骂本村村民李某戊,继而相互对骂,刘某己约来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癸(李某某)、刘某端(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将李某戊家的大门撞开后,持木棍和锄头对李某戊、李某戊,刘某丁进行殴打,李某戊被打伤后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人胡某某、高某丙、刘某丁、李某戊证言,(1998)泌公刑法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98)泌公刑技勘字第X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死者照片,泌公刑技法咨字(2004)第X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泌阳县公安局证明,同案人刘某壬、刘某己、刘某庚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这事是刘某己引起的,我是去管事,我没有打人,没有说拼了的话,没有进院。

辩护人意某,一、王某甲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的情节;二、王某甲无前科;三、认罪态度好;四、在本案中王某甲没有实施具体的伤害行为,且王某甲在主观上也没有殴打他人的故意,其目的是劝架,而不是打架;五、在民事上已足额赔偿;六、对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某害罪明不妥,本辩护人同意。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望合议庭给予考虑。

被告人王某乙辩称,我是听见吵架过去的,我没有参与打架。

辩护人意某,一、被告人王某乙不构成故意某害罪,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1、被告人王某乙不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没有超出寻衅滋事的程度;3、被告人王某乙不构成故意某害罪的共犯。二、被告人王某乙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和自首情节。三、对被告人王某乙以故意某害罪定罪量刑,将会导致量刑畸重,违背刑罚设置的立法本意。四、从整个事件的引起和发展过程来看,受害人及其家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5日晚上,刘某己酒后骂本村村民李某戊,继而相互对骂,柯宝友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让被告人王某甲去管管,王某甲到现场后说:“我也50多岁的人了给他拼了算了。后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癸(又名李X,在逃)、刘某端(已另案处理)、刘某己、刘某庚等人将李某友家的大门撞开后,进院持挖锛对李某戊、李某戊,刘某丁进行殴打。将李某戊、刘某丁打伤,李某戊的头部被打伤,李某戊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丁损伤位于左胸部,为闭合性软组织损伤,至左侧7、8肋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在审理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与受害人家属刘某丁李某戊等于2010年7月27日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李某友家属刘某琴、李某辛等人民币x元,已履行。受害人李某戊家属刘某丁、李某戊等明确要求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故意某害罪尽量减轻处罚。

另查明,2009年11月25日本院以故意某害罪依法判处刘某壬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证人高某丙1998年2月7日证,1998年2月5日晚上8点左右,李某戊、刘某丁、李某戊在院里与门外的人吵骂,我出大门看见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己、刘某壬、刘某庚、王某甲的一个女某,我劝他们不要吵了,他们不听,王某甲手里拿棍子,王某乙手持镢头或铲子,其他人拿的啥我没有看清,他们撞大门我不让他们撞,他们不听把大门撞开了,我也赶紧挤过去,我挤过去时李某戊、李某戊已经躺在地上了,我看到李某戊头烂了,我只顾抱着李某戊的头,刘某丁出去喊人,其他情况我不知道。

1998年3月4日证,在大门前有王某甲、刘某己、刘某壬、刘某庚、王某乙、王某甲的大客,我都没有进院,谁进去打的我不知道。

2008年12月15日证,当时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壬、刘某庚、刘某己、李某癸几个人撞我家的大门,我劝他们他们不听,王某甲还说,他不让我过安生,我也不让他过安生,跟他拼了算了,五十多的人,也死得着了。门被撞开后他们几个都冲进院里。我也跟着进院,我看见刘某壬打刘某丁。李某癸和刘某庚打李某戊,李某戊身上的伤是王某乙、王某甲等几个人打的,他两旁边还有人,应该是刘某己。

2008年11月28日证,2008年农历正月初九晚上,李某戊、刘某丁和我丈夫李某戊用杠子顶门,还与外面的人对骂,我从门缝里挤出去,想劝劝他们别闹了,我到外面看见王某乙、王某甲、刘某壬、刘某庚、刘某己、李某癸拿着东西捣我家大门,还用身体抗,他们用身体撞开门后进到院里,我也跟到院里,看到李某癸拿一个铡刀砍到李某戊头上,李某戊倒地,我脱下袄包着李某戊的头,我喊,李某戊不中了,那边刘某壬打刘某丁,王某乙、王某甲等几人打李某戊,到村里的李某戊、李某戊等人过来把李某戊、李某戊拉走去医院。撞门的人有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壬、刘某庚、刘某己、李某癸几个人。最早进院的也是他们几个人。

2010年7月8日证,刘某己他们都在骂,我在一直劝他们说,年还没过完哩,不要再闹了,他们不听;我听王某乙说:“他不叫我过安生,我也不叫他过安生。”王某甲说:“我五十多岁了,不中了跟他们拼了”。我看见王某甲、王某乙围着李某戊打的,王某甲拿的是棍子,具体咋打的,我没看清。

2、证人刘某丁2008年12月15日证,那天晚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己、刘某壬、刘某庚几个人在外面撞俺家的大门,门被撞开后刘某壬冲在前面,后面几个人一下子就冲进院子,刘某壬用手扇我脸,用脚跺我腰上,后刘某壬用挖镢朝我身上夯,那边刘某庚、李某癸打李某戊,把李某戊打倒后,我说,小宝不中了,王某甲他们几个人就从俺家跑了。

当时王某乙正打我丈夫李某戊,王某乙拿一个挖镢朝李某戊头上夯,把李某戊夯倒在地上。

1998年2月6日、1999年10月28日公安问我时我说的不对,以今天说的为准。

2008年11月16日证,1998年2月5日晚上,刘某己提着李某戊的名字骂,李某戊出去和他对骂,我把他拉回院里插上门,刘某己喊着骂着去喊人,一会院外来了好多人,听声音有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己、刘某庚、刘某壬等,他们把大门撞开后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己、刘某庚、刘某壬、李某癸等人冲到院里,我拦下刘某壬和他打起了,他用锄头夯断我肋骨,我看见李某戊被王某乙用锄头夯倒在地,李某癸把李某戊夯倒在地,后来李某戊在拉往医院投中死亡。

2010年6月3日证,刘某壬拿镢头夯的我,王某乙拿镢头打的李某戊,王某甲掂个棍也围着我丈夫李某戊打的,刘某庚、李某癸打的我儿李某戊,他们几个进院的都参加打了。

3、证人李某戊1998年2月6日证,昨天晚上8点钟时,我听见刘某己骂我父亲李某戊,我开开大门与他对骂了几句,刘某己走了,停有十几分钟,我听见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癸、刘某己、刘某壬、刘某庚等人在院外吵骂,我把大门顶上与他们对骂,他们从外面把大门跺开,他们进院先打我,有王某乙、刘某己、李某癸等人他们把我打昏躺在院里。后来我妈喊我坐车去医院,李某戊他们把我父亲抬上车,焦某某开车走到三里叉时,我妈说我父亲恐怕不行了,到法医院,医生看了看说,我父亲已经不行了。

1998年3月4日证,我在院里听见有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己、刘某庚、刘某壬、李某癸、高某某、鲁某某等人,进到院里的人,在李某癸用棒子将我打昏前,我听见刘某壬、刘某庚、王某乙、刘某己进院了。

1998年2月15日证,领走埋葬费2400元。

2008年11月16日证,那天晚上,刘某己提着我父亲李某友的名字骂,我开大门和刘某己对骂了几句没有厮打,刘某己就走了,停有十多分钟,我听到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癸、刘某壬、刘某庚、在我家院外骂我们,我和我父母与他们对骂,他们在外面跺大门,他们人多把大门跺开后,我还没有反应过来,就被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癸、刘某己、刘某壬、刘某庚围着了,他们围着我打,我的头部被打烂后就昏迷了,他们是如何打我父母的我不清楚。

2010年7月7日证,刘某庚、李某癸打的我,他们叫我打晕后,知道他们打俺家的人了,其他的都不知道了;王某甲说:“我都五十多岁的人了,不如给他拼了。

4、鲁某某(刘某庚之妻)1998年3月3日证,1998年农历初九晚上,刘某壬和我丈夫刘某庚及刘某一块出去,我问我嫂子胡某某咋回事,他说又生气了,我怕合正出事,我也去了李某戊某家,我见王某甲拿一个棍子,王某乙拿一个镢头或挖铲,刘某壬、刘某己也拿有东西,李某某拿的也有东西,刘某庚拿一个铲子,双方隔着院子对骂,高某丙说不让在闹了,我拉着刘某庚不让他到院里去打,一会一群人冲到李某友家院里,没有几分钟他们就出来了,我听见王某乙妈说打着人家那了,我先回家随后刘某庚也回家了,刘某庚说也不知打着老李某人那了,并说我下不去手。天快黑时胡某连说,人拉到街上去了,也不知给人家打的啥样子。

5、柯某某1999年11月23日证,1998年农历初九下午,刘某己在我家喝酒醉了,我送他回家,在路上他一直骂我,走到李某戊家门口时,李某戊出来问骂谁里,刘某己说骂你里,李某戊与刘某己对骂起来,我劝刘某己回家他不回,我到刘某己家让他妻子来劝他,我们把刘某己劝回家,我想事不小,我去找刘某己的舅王某甲让他去管管,我和王某甲一块到李某有家门口时,李某友家与刘某己一方有王某甲的妻子、儿子王某乙、女某等人在吵闹乱的很,我就回家了。

6、证人胡某某(又名胡X刘某壬之妻)1998年3月3日证,1998年农历初九晚上,刘某己与刘某来喊合端,后他们就走了,后来合端回来说,刘某己喝醉酒给人家找事了,我说刘某己给人家闹你去干啥,合端说他进院了但没有打。我跟合端闹了一架就走了。

2008年11月18日证,2008年2月5日晚上,刘某来喊我丈夫刘某壬说他伯喝醉酒了生气了,让刘某壬过去看看,刘某壬就起来和刘某走了,刘某壬什么时间回来忘记了。

7、李某戊1998年2月9日证,1998年农历初九晚上,刘某琴、李某某、付某某等人来喊我说,李某戊、李某戊被人打倒了,刘某丁说,王某甲父子围着门子把明友、增宝打倒了,我们走到半路上碰见李某戊在地上躺着,流了好多血,我到王某甲家说,成甫咋能打恁很,王某甲说他不知,我就到李某友家见增宝包着头,我就去找焦建伟的三轮车,先把李某辛抬上车,又把李某友抬上车,就向城里开,走到半路李某友就停止呼吸了,到法医院,医生检查后说李某友已经死了,接着就给增宝包扎,一直到下午我才回家。

8、焦某某伟1998年3月5日证,那晚上李某顺来喊我说,李某友被人打伤了,让我用三轮车拉着去医院,发动车有半个小时,开着车拉着人后就去法医院,到法医院是晚上12点左右。

9、证人高某丙(刘某己之妻)2008年12月15日证,柯某某到我家说,刘某己喝醉酒了,让我把刘某己弄回来,我把刘某己弄回来后,我就把大门上好睡觉了。

10、(1998)泌公刑法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李某友损伤位于头部,为头部受外界钝器暴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创伤,颅骨骨折,对应硬脑膜下积血,硬脑膜破裂,对应脑组织挫裂伤,脑内血肿形成,此损伤足以致其在短时间内因严重脑颅损伤而死亡。

11、(98)泌公刑技勘字第X号现场勘查笔录。

12、现场照片、死者照片。

13、泌公刑技法咨字(2004)第X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证明,刘某琴损伤位于左胸部,为闭合性软组织损伤,其损伤至左侧7、8肋骨骨折,刘某琴的损伤构成轻伤。

14、泌阳县公安局在打架现场提取的挖镢一把。

15、李某辛于1998年2月15日领会现金2400元。

16、泌阳县公安局证明,2008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因不能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200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

17、同案人刘某壬2008年11月18日供述,那天晚上,我到李某戊家他家的大门关着,刘某庚问为什么打俺哥,李某戊说没打,这时从李某戊家大门前竹竿园出来七八个人,把李某戊家大门弄开,我听到里面有打闹声,我就往院里跑,我刚到大门楼下刘某琴就抓住我的头发,一只手抓我的脸,我把她推开打她两耳光,踢她两脚,我就出来走了。

2008年11月19日0点6分供述,1998年2月5日晚上,刘某己的儿子刘某去喊我说,刘某己喝醉酒与李某辛吵架了,我怕刘某己吃亏,我到李某辛家他家大门关着,看到王某乙、李某某、苗纪爱和李某戊、刘某丁、李某戊对骂,一会王某甲掂了一根棍过来,用木棍捣着门骂着说,老子五十多岁了给你拼了,后从竹竿园跑出来几个人和王某乙、李某某把门推开往院子里进,我就急忙进去走到大门楼下,刘某琴拿锄头打我,我打她两耳光,踢她两脚,我看到几个人在东屋门前围住李某戊打,王某乙掂一锄头朝李某戊头上夯了一下,李某戊倒在地上,这时进院的人都跑了出来。

2008年12月26日供述,我到李某戊家一会,王某甲掂了一根棍过来,用木棍捣着门骂着说,老子五十多岁了给你拼了,这时王某乙、李某某等人就把门撞开往院子里进,我也进去走到大门楼下,碰见刘某丁打我,我打她两耳光,跺她两脚,我就回家了。

18、同案人刘某己2008年11月18日供述,1998年正月初九那天,我喝醉酒骂柯某某,路过李某戊家门前时,李某戊以为我在骂他和我对骂起来,后来我老婆去把我叫回家我就睡觉了。第二天,我舅王某甲到我家跟我说,昨天晚上他们几个人把李某戊家大门撞开进去和李某友家打架了,也不知道谁打的,李某友拉泌阳县医院了,叫我一起去看看,我俩到泌阳县中医院一看,人就在医院门口已经死了。我们很害怕就想出去躲躲,我们就坐车去了南阳。

2008年12月26日供述,喝醉酒我与李某友家的人发生吵骂,后来我老婆高某某把我弄回家。后来的事我就不记得了。

19、同案人刘某庚2008年11月18日供述,1998年2月5日晚上,我大哥刘某己的儿子刘某喊我说,他父亲喝醉酒在李某辛家闹哩,让我去看看,我到李某戊家门前,围了好多人,李某大门紧闭,王某乙和他妈在门外和院里的人对骂,我问李某戊打我大哥没有,李某戊说没有,我老婆过来把我拉回家了。在我走到李某戊家门前竹竿园西边碰见我舅王某甲掂着木棍朝李某走。别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2008年11月19日0点40分供述,1998年2月5日晚上,我大哥刘某己的儿子刘某喊我说,他父亲喝醉酒在李某戊家闹哩,让我去看看,我到李某戊家门前,围了好多人,李某大门紧闭,王某乙和他妈在门外和院里的人对骂,我问李某戊打我大哥没有,李某戊说没有,我老婆过来把我拉回家了。在我走到李某辛家门前竹竿园西边碰见我舅王某甲掂着木棍朝李某走,并喊着要和李某戊家拼了,我怕俺这方吃亏就跟我舅拐回去了,这时我哥刘某己、刘某壬、李某癸也从竹竿园里跑过来到李某友大门前,我和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己、刘某壬、李某癸俺几个开始撞门,撞开后进门就打,当时比较乱,我拉着李某辛用拳打他几下,李某戊喊着说,叫小宝打那里了不中了,快去找医生。我跟我舅王某甲和妗子到王某甲家门前,刘某丁过来指着王某甲说,我家小宝有啥好歹,你王某甲不清闲。

当时李某友和李某辛头上受伤,具体咋造成的我没有看清是谁打的。这次打架有我和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己、刘某壬、李某癸和对方李某友、李某戊、刘某丁。

2008年11月19日23时供述,刘某喊我说,他父亲喝醉酒在李某辛家闹哩,让我去看看,我到李某戊家门前,围了好多人,李某大门紧闭,王某乙和他妈在门外和院里的人对骂,我问李某戊打我大哥没有,李某戊说没有,我老婆过来把我拉回家了。在我走到李某戊家门前竹竿园西边碰见我舅王某甲垫着木棍朝李某走,并喊着要和李某戊友家拼了,我怕俺这方吃亏就跟我舅拐回去了,这时我哥刘某己、刘某壬、李某癸也从竹竿园里跑过来到李某友大门前,我和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己、刘某壬、李某癸俺几个用肩膀抗门,抗开后我们六个人进院就打,我用拳打李某辛了,那边几个人围住李某戊打,正打着刘某丁说,小宝被打倒那了,不中了,这边就不打了。

2008年12月26日供述,一起进院的人有我和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壬、刘某己、等几个人。

20、被告人王某甲2008年10月20日供述,我今天是来投案的,1998年我外甥刘某己等人和本村李某友家打架了。当时是俺庄的柯宝友来俺家喊我,想让我去管管,我就到李某戊家喊了几声,我就回家了。不大一会李某友的老婆刘某丁到俺家说,我小保(李某戊)不中了,我说不中也不愿我,刘某琴说俺小宝被打伤,这事是你也是你,不是你也是你。说完就走了。第二天上午我发现公安局的人来了,我们才知道李某友被打死了。

2008年12月26日供述,我到李某戊家看到王某乙、苗纪爱、刘某庚、鲁某某也在那,刘某己在李某友家门前的路上坐着,我还说他了一顿。李某友家大门关着,李某戊、刘某丁、李某戊保在院里吵,高某丙在门外站着。

21、被告人王某乙2008年10月20日供述,我来投案的,1998年刚过了年,一天晚上我听见有人吵架,我出来到李某戊家看见乱哄哄的,我看了就回家了。

2008年10月23日供述,我到李某戊家门前竹竿园见到我父亲王某甲,李某戊家大门顶着,刘某丁在院里骂,大高某的付某孩用脚跺大门,把大门跺开后付某孩进院一会出来说,你们咋不进去,接着付某孩、小华先进去,我和刘某壬、刘某庚、李某某也进院,我拿一个铁锨把,我和李某某去夺李某辛拿的铡刀,刘某庚拿一铁锨打刘某琴,刘某壬、付某孩、小华与李某友对打,一会我听见刘某丁哭了,我们都从院里出来了。一会刘某丁到俺家说,俺家小宝不中了,我想着不对就拿着钱走了。

2008年12月26日供述,我到李某友家听到王某甲在怪双方不要在吵了,我进院就拿了一个铁锨把。

22、户籍证明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3、泌阳县气象局证明一份。

24、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收条各一份。

25、王某甲、王某乙与刘某丁等人的赔偿协议书、收条、保证书、谅解书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故意某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某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甲既是长辈,且在发生争吵过程中,王某甲讲:“我五十多岁的人了,我给他拼了算了”。具有鼓动性质,对王某甲应按主犯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系从犯,应按从犯处罚。二被告人辩称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某,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有投案情节,但不属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二被告人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款已赔偿;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某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

2、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某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

3、作案工具挖锛三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奇

审判员刘某亮

审判员焦正军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钟恩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 涉嫌 王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