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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0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水滩区卫星水泥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胡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蒋荣荣,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零陵煤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该煤矿纪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郑安陵,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伟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冷水滩区卫星水泥厂破产清算组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09)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冷水滩区卫星水泥厂破产清算组于2009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冷水滩区卫星水泥厂破产清算组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冷水滩区卫星水泥厂破产清算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冷水滩区卫星水泥厂破产清算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晋楠

代理审判员禹楚丹

代理审判员周某静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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