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邝俊中,湖南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先,湖南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系欧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蒋某某与被上诉人欧某某、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蒋某某不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2008)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东胜、代理审判员禹楚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某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蒋某某赔偿被上诉人欧某某、李某某房屋损失6万元,该款项已由蒋某某支付,故蒋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再互相追究民事责任。

三、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蒋某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欧某某、李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特别代理人签名、捺印认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定。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邹东胜

代理审判员禹楚丹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