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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亚华水力发电站。

事务执行人李新,男,该电站股东之一。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住(略),该电站股东之一。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湖南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新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新田县亚华水力发电站(以下简称亚华水电站)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田县人民法院已于二○○八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亚华水电站支付蒋某某工程款x元。亚华水电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雪云、黎有兵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王帆担任法庭记录,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华水电站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龙某某,被上诉人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是:①工程量的确定属专业性强的技术问题,应凭专门部门鉴定结论或双方当事人结算作为依据,原判仅凭原审法院审判人员作出的现场勘查结论确定工程量,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②对于蒋某某的领款数,原判仅凭证人证言确定为x元,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属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田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黄雪云

审判员黎有兵

二○○九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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