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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湖南亚华种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小平,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村村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未到庭)。

上诉人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零陵区人民法院二○○八年十月六日作出的(2008)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珮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雪云、黎有兵参加的合议庭,于二○○九年一月十九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剑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吴小平,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邓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4日,上诉人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收购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约定,被上诉人邓某某为该合同的基地负责人,并在该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生产部于2007年6月10日委托了公司员工成和平、唐梦龙、邓某某3人在永州零陵区落实生产杂交水稻种子技术指导。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即组织生产,秋收后,种农将收割的水稻种子由基地负责人即被上诉人邓某某收购,再交给上诉人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将收到的水稻种子按记码单计量登记入库。依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按种子价格与结算的规定,双方结算给付货款。2007年12月9日经双方结算共收到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种子价款为x.70元,此款已经全部付清。事后,2008年3月24日,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邓某某进行结算,共欠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种子款30万元,被上诉人邓某某出具了欠条,欠条注明所欠30万元在2008年5月15日前全部付清。被上诉人邓某某出具欠条后,外出一直未归,也未回公司上班,上诉人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以收到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种子款双方结算已清,被上诉人邓某某向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条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并没有收到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30万元水稻种子为由拒付,为此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邓某某于2008年3月24日出具给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欠条30万元种子款,上诉人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同意先垫付x元种子款给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30万元减除押金款x.92元约等于x元);

二、上诉人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扣除已退给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押金款x.92元,由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向被上诉人邓某某追偿;

三、上诉人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垫付给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种子款x元,由上诉人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邓某某追偿。

四、上诉人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垫付的种子款x元同意在本调解书签收时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珮玮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雪云

二○○九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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