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与兰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郴民执监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被执行人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杨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与兰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七日作出的(2010)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兰某某的住所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资兴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报告,请求将该案指定资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兰某某的住所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案指定资兴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杨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与兰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0)苏执字第X号]由资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春兰

审判员邓芳茂

审判员罗泰庆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