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又名关某丽,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芮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范某某,男,成年,汉族。
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原审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某某、被上诉人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范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1月20日,范某某在崔某某处借款x元,并约定两个月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崔某某多次催要,范某某未予偿还,崔某某提起诉讼。另查明,范某某与关某某于1998年结婚,系合法夫妻。范某某的借款行为,属于夫妻关某存续期间所欠债务。
原审认为:崔某某与范某某之间的借款关某明确,有范某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崔某某要求偿还借款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对崔某某诉请的利息要求,因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范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范某某与关某某在其婚姻关某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范某某、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崔某某借款x元整。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范某某、关某某承担。
关某某上诉称:虽然与范某某是夫妻,但范某某借款全部用于赌博,至今下落不明。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方用于家庭之外的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崔某某辩称:范某某的借款用于家庭房屋装修,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范某某向崔某某借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范某某应当予以偿还。关某某作为范某某的合法妻子,对夫妻关某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共同的偿还义务。关某某上诉称范某某的借款用于赌博,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且原审诉讼中,对崔某某举证说明范某某装修房屋时,要求借款和同事间帮忙的事实,提不出反证,因此,关某某上诉称自己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晶(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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