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某某与崔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终字第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又名关某丽,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芮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范某某,男,成年,汉族。

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原审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某某、被上诉人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范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1月20日,范某某在崔某某处借款x元,并约定两个月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崔某某多次催要,范某某未予偿还,崔某某提起诉讼。另查明,范某某与关某某于1998年结婚,系合法夫妻。范某某的借款行为,属于夫妻关某存续期间所欠债务。

原审认为:崔某某与范某某之间的借款关某明确,有范某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崔某某要求偿还借款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对崔某某诉请的利息要求,因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范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范某某与关某某在其婚姻关某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范某某、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崔某某借款x元整。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范某某、关某某承担。

关某某上诉称:虽然与范某某是夫妻,但范某某借款全部用于赌博,至今下落不明。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方用于家庭之外的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崔某某辩称:范某某的借款用于家庭房屋装修,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范某某向崔某某借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范某某应当予以偿还。关某某作为范某某的合法妻子,对夫妻关某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共同的偿还义务。关某某上诉称范某某的借款用于赌博,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且原审诉讼中,对崔某某举证说明范某某装修房屋时,要求借款和同事间帮忙的事实,提不出反证,因此,关某某上诉称自己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晶(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