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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新检刑变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吴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新蔡县X组织有关单位对新蔡县X乡张大庄王X斌砖窑厂依法取缔,拆除窑体,停止供电。关津供电所所长李XX将零杆存放在供电所车库内,并在供电所例会上,按上级精神要求所属人员不要随意给王X斌砖窑厂供电。2009年6月下旬的一天,王X斌砖窑厂的负责人徐XX从张某某处将用于供电的零杆拿走。2009年7月17日,负责王X斌砖窑厂台区的张某某在抄电表时发现王X斌砖窑厂私接电源在用电,并收取了电费。在此期间,张某某没有将徐XX把零杆拿走,王X斌砖窑厂用电交费等情况向所长汇报;2009年7月22日,王X斌砖窑厂非法生产,窑厂工人贾XX为排水用自吸泵抽水,触电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新蔡县电业公司营业执照、新蔡县电业公司证明、供电所机构与岗位设置标准、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3月22日关于对死灰复燃的窑厂进行停电的通知、电费发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经过、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李XX、梁XX、李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新蔡县公安局新公尸鉴字(2009)X号尸检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负有对所辖区X村用电进行管理的职能,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审判员熊华敏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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