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物质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勇,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大造,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41岁。
被告陈某某,女,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调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008元,减半收取4504元,由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枫
审判员蒋艳辉
人民陪审员蒋黎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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