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850号

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物质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勇,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大造,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41岁。

被告陈某某,女,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调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008元,减半收取4504元,由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枫

审判员蒋艳辉

人民陪审员蒋黎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