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怀鹤行初字第X号
原告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法规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该公司法规处副处长。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港务航运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向刚求,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怀化市鹤城区港务航运管理所交通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湘交港撤字[2009]第X号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其所作出的湘交港处字[2008]X号交通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港务航运管理所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汤继平
审判员刘明华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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