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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永冷民初字第1056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劲松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在原冷水滩市X乡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月24日和1998年8月1分别生育女孩曾某和儿子曾某。自被告生育小孩后,整天无所事做,以打牌、打麻将、跳舞为主,置家庭而不顾,并且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骂。更为严重的是在2007年5月24日和2007年7月29日两次将原告的头打伤,以致缝了数针,使原告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有家不能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和儿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冯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符事实,生第二胎是原告要求的,自被告得了腰椎盘突出症后,原告要被告不要做事了,是原告要被告打麻将的,儿子、女儿是被告带的。自从原告买车后,就对被告变心了,被告不愿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在冷水滩区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被告冯某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名叫曾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叫曾某。2002年原告曾某某至广东打工,被告冯某某在家照看小孩,双方经常电话联系,感情尚好。2004年原告曾某某打工回冷水滩购车从事运输业务,被告冯某某从事保险业务,从此双方对家庭照顾较少,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淡薄。

上述事实,有冷水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一女、一子的出生给家庭带来了欢乐。为了家庭的生活和发展,原告曾某某只身一人至广东打工,被告冯某某则在家带养小孩,双方皆尽到了家庭责任,感情尚好。原告曾某某打工回来从事运输业务,被告成冯某某从事保险业务,照看小孩也是为了家庭生活,双方应互相理解和支持。双方虽然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曾某某要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国华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颜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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