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唐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2月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拖拉机行至王某乡X村五半坡路段时,与何XX所骑自行车相撞,致乘坐自行车的何X死亡。唐河县交通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当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与何X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何X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后能够自首,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5日清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自家的无牌照四轮拖拉机,自王某乡小半庄运送石子前往罗庄村,约8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行至五半坡路段时,遇王某乡X村何楼组X岁男童何XX骑一两轮自行车,载着其4岁妹妹何X,与拖拉机同向行驶。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欲超越自行车时,何XX骑车向左转弯,被告人王某某刹车不及,拖拉机保险杠左前方撞上自行车,致何X倒地后被拖拉机挂车在后轮轧过头部,当场死亡。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检验,何X系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XX监护人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何X无责任。

肇事当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与何X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何X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了作案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证人何XX的证言;3、唐河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唐河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尸检检验报告;5、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民事赔偿协议书;7、被告人王某某户口信息。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在其家人的配合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1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舟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吉小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