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州市吉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义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军,系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江永县人民医院,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光松,系江永县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受理原告永州市吉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江永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永州市吉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处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州市吉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永州市吉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国华
审判员黄寿成
人民陪审员艾小云
二00九年月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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