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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被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为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沁民初字第582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卫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某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传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亲亲家园二期乐天坊X幢X室。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雪燕,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为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某乙、杨传宇、被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雪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1份由被告为原告制作8万吨高强度瓦楞原纸MCC电气控制柜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2007年9月22日;交货地点: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合同总额:108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30%、交货前付30%、安装完成付30%、质保金10%(一年);合同还约定了技术标准、设备质量索赔等条款。被告将设备安装完成后,运行极不正常,多次发生质量问题及事故。其中比较重大的因质量问题导致发生的事故是在2008年1月3日,当天12时25分左右,MCC控制柜突然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造成全公司及万北村停止供电,西万镇高压供电冲击。后被告技术人员现场处理,晚上6时被告技术人员检查确认问题排除后送电,15分钟后变压器被击穿,再次引起大范围停电。两个小时后,供电所通知原告公司:由于原告公司原因致使高压供电设备损坏。此事故给原告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要求被告赔偿:1、停机50小时的利润损失x.52元;2、x变压器及配套电器设备损失x元;3、2条1800型瓦楞辊损失x元;4、2条1600型瓦楞辊损失x元;5、白板纸、木浆挂面纸、高强度瓦楞纸、胶水损失4280.61元;6、鉴定费用8000元,以上共计x.13元。

被告辩称,被告公司为原告提供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称,2007年8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捌万吨高强度瓦楞纸MCC电气控制柜供货合同”,2007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总计货款x元。2007年10月19日,被告按约定将货物运至原告处,原告共支付货款x.84元。按合同约定,安装完成后原告尚需支付x.16元(不包括质保金),经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原告支付货款x.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x元。

反诉被告辩称,由于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应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为原告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3、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是否成立。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有合法的主体资格;2、供货合同;3、报价单,以上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4、2008年4月29日被告给原告方发的传真件;5、2008年7月4日被告给原告方发的传真件,以上证明由于被告安装过程中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导致电气短路,将原告的变压器损坏,被告也认可这一事实,但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6、重大设备事故处理记录表,证明事故发生后,由卫某进等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的事实;7、沁阳市山王庄供电所出具的10KV万北线跳闸事故经过,证明原告的变压器被击穿,导致万北线速断跳闸的客观事实;8、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的变压器被烧毁后,原告又支付x元在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购买变压器1台;9、照片8张,证明原告财产损坏的状况;10、价格评估报告书;11、鉴定费收据;12、证人左广跃、李希胜、卫某利、张彦波的出庭证言,证明由于被告技术人员在安装、维修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停产50个小时、变压器损坏、4副瓦楞辊损坏、未拉出的瓦楞纸损失等。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出厂检验报告;2、供货合同;3、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和义务;4、装运单,证明货已送到原告方。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7的形式有异议,山王庄供电所并非鉴定机构,是法人派出机构,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事实描述不真实,x低压断路器系对方合同指定进口品牌,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原因不是低压断路器没有断开造成,是供电所高压保护出现问题,山王庄供电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证据8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不能证明被烧毁变压器的价格;对证据9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0的合法性有异议,当事人提起鉴定的,应在举证期限提出,鉴定前没有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2的前两个证人是原告的员工,对其证言效力有疑问,不能说明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停电,证人提到许志斌也只是在维修,后两个证人对什么原因导致停电也不清楚,四证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只能是被告的陈述,不是有关部门作出的检验结论;对证据2、3、4没有异议,对所欠被告货款数额没有异议,因被告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合同目的,所以不能支付。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证据1、2、3、4、5、1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证据6、7、8、9、10、12虽有异议,但在被告认可真实性的证据4、5中均能显示被告对变压器的损坏愿意承担责任,并愿意赔偿部分损失,仅是损失数额双方未能确定,原告的以上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被告提供的MCC控制柜发生爆炸后,给原告方造成变压器损坏、山王庄镇大面积停电等损失,且与证据4、5能相互印证,故对原告以上证据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对被告证据2、3、4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对被告证据1原告的异议成立。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8月2日,原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由被告为原告制作8万吨高强度瓦楞原纸MCC电气控制柜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三、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1、交货时间2007年9月22日;2、交货地点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四、供货价格、付款方式和供货范围:1、合同总额108万元;2、付款方式:(1)、甲方在供货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32.4万元)作为预付款,合同签订之日为合同生效日;(2)、设备提货前付设备总价的30%(32.4万元);(3)、设备安装完成付设备总价的30%(32.4万元);质量保证金为设备总价的10%(10.8万元),保质期为一年……五、设备运输、包装与验收:……2、包装:由乙方负责……(2)、到货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与甲方共同验收,并提出安装注意事项和指导安装……六、技术标准、设备质量索赔:1、乙方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思想,严把质量关,对质量负责,保证选材可靠,工艺合理、准确,设备必须由乙方本厂制造,不得转让;2、在设备制造过程中,甲方有权派员到乙方了解设备制造情况,乙方应提供方便和配合,并考虑甲方的意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3、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要及时更换零部件和维修,确保设备可靠运行……八、合同一般条款:……6、乙方交货时,出具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证明书(含交货条件规定的试验细节的试验记录)作为付款的依据,这类证明书和检验记录,并不代表安装、调试阶段的检验,也不能解除乙方在设备质量保证期的责任……”2007年9月13日,被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被告为原告提供母线槽3套、馈电柜1台、控制柜1台、按钮箱6只、操作台1台,合同总金额为x元。以上两份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陆续支付被告货款x.84元(含浙江长兴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x元货款),余款x.16元未付(不包含质保金x元)。2008年1月3日12时25分左右,被告为原告提供的8万吨高强度瓦楞原纸MCC电气控制柜运行中发生爆炸,造成原告公司及山王庄镇X村停止供电。后经被告技术人员现场处理确认无误后,当日晚6时送电,15分钟后原告方变压器被击穿,造成10KV万北线速断跳闸,引起大范围停电。经沁阳市电业局山王庄供电所现场勘察:原告低压配电柜内630A断路器螺丝过热松动击穿,引起相间短路,致使其它异物落入供电母线,x低压断路器(AAB品牌)没有断开,造成母线严重短路爆炸,短路引起的强电流击穿变压器,导致10KV万北线速断跳闸。事情发生后,原告于2008年1月5日与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以x元购买变压器1台。被告于2008年4月29日向原告方卫某发送了传真件,内容为:“……随着纸机的运行,我们坚信会越来越正常,当然,这次项目还存在不足的部分,虽然我们派了技术人员进行跟踪配合,但是还是出现了问题,在安装公司人员的安装过程中,有异物掉入开关内,引起电气短路,将一台变压器损坏,这主要我们的人员没有认真负责,监督不力,造成了此现象的发生,我深感遗憾。为此,这次的变压器损坏,我们也将承担部分赔偿……”被告于2008年7月4日给卫某发了第二份传真件,内容为:“……对于变压器损坏,我公司也愿意承担责任。我们愿意按原变压器的采购价和使用年限的计算,按此承担其中的50%,以此来弥补你们所采购新的变压器的部分支出……”经本院委托焦作市至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因MCC控制柜发生爆炸而造成原告3850/350型纸机停产50小时的利润损失为x.52元、2条1800型瓦楞辊损失为x元、2条1600型瓦楞辊损失为x元、白板纸损失为773.12元、木浆挂面纸损失为510.26元、高强度瓦楞纸损失为1121.23元、胶水损失为1876元,以上共计x.13元。原告支出鉴定费8000元。诉讼中,原、被告对原告方被损坏变压器价值均认可为x元。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供货合同和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双方已开始履行,对以上合同的有效性本院予以确认。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提供的MCC控制柜理应符合质量要求,但从原告提供的被告给原告方发的两份传真件以及重大设备事故处理记录表、沁阳市山王庄供电所出具的10KV万北线跳闸事故经过等足以证明,由于被告提供的电气设备短路将原告方的变压器损坏,同时给原告方造成纸机停产50小时、2条1800型瓦楞辊、2条1600型瓦楞辊、白板纸、木浆挂面纸、高强度瓦楞纸、胶水等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具体的损失为:变压器损失x元、3850/350型纸机停产50小时的利润损失x.52元、2条1800型瓦楞辊损失x元、2条1600型瓦楞辊损失x元、白板纸损失773.12元、木浆挂面纸损失510.26元、高强度瓦楞纸损失1121.23元、胶水损失1876元、鉴定费8000元,以上共计x.13元。被告辩称被告公司为原告提供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没有证据证实,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货款x.1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利息x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变压器损失x元、3850/350型纸机停产50小时的利润损失x.52元、2条1800型瓦楞辊损失x元、2条1600型瓦楞辊损失x元、白板纸损失773.12元、木浆挂面纸损失510.26元、高强度瓦楞纸损失1121.23元、胶水损失1876元、鉴定费8000元,以上共计x.13元。

二、反诉被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偿付反诉原告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货款x.16元。

三、驳回原告和反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x元、申请费3250元,反诉费3760元,原告负担4160元,被告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保安

审判员张爱君

审判员张军荣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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