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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诈骗犯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唐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6年4月17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5月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4月1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于2008年3月18日上午,伙同郭冬生、吕凤勤(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利用看相破灾骗取他人钱财,后乘坐罗兵博(另案处理)的面包车窜至唐河县X乡X村附近,骗取古城乡X村民邵某兰现金x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张某某系在缓刑期间重新故意犯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伙同城郊乡X村民郭冬生、古城乡X村民吕凤勤(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利用看相消灾诈骗作案。并由郭冬生进行了具体分工,后四人乘坐城郊乡X村民罗兵博(另案处理)的昌河面包车窜到唐河县X乡寻找作案对象。上午11时许,在古城乡X村附近发现骑自行车回家的古城乡X村中年妇女邵某某,随按照事前的分工,李某某先上前与邵某话,向其询问附近有没有一个会看相的,接住吕凤勤假装路过,李某某又假装向吕凤勤询问,吕回答说:“你可问对人啦,”并指住禇庄说,这庄就有一个看相的白胡子老头,算的可准了,也不收钱,我带你们去。当三人行至禇庄路口时,遇见被告人张某某。吕凤勤随介绍张某某系白胡子老头的孙子,李某某便让张某某领住让其老爷子给看看,张某某说,老爷子那着相的人多,得打个电话问问,而后便到一旁佯装打电话,接住给李某某和邵某某说,你们的事我爷已经知道了,先给李某某说,你丈夫开车出了车祸,撞死人啦,李某某假装称有此事,而后又给邵某某说:“你家三天后要出事,而且是血光之灾,你儿要出车祸,轻者半身不遂,重者要命”。邵某某听后心中害怕,便问有何破解的办法,张某某说得用金钱破,破完之后钱还是你的。邵某某相信后,便到古城街取出现金x元,后返回原处将x元现金交给了张某某。在邵某某回古城取钱的过程中,郭冬生对其跟踪监视,以防邵某某途中遇见亲友向其叙说而事情败露。张某某收到钱后,又让邵某某购买苹果、香、裱等物品以示诚意,当邵某某去购买苹果等物时,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乘车逃离。所骗现金除支付餐费、车费外,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及郭冬生、吕凤勤每人分获现金4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吕凤勤的供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止,扣除判处缓刑前羁押的4个月另20天。)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10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瑞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赵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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