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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白潭--四站公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将同方向田某某骑的人力三轮车撞翻,致使人力三轮车上乘坐的谷某某死亡,田某某、郝某某二人受伤。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记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5、鉴定结论: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缓刑。

被告人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白潭--四站公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将同方向田某某骑的人力三轮车撞翻,致使人力三轮车上乘坐的谷某某死亡,田某某、郝某某二人受伤。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郝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7月20日15时多,他骑人力三轮车拉着谷某某回家,一辆二轮摩托车把他骑的人力三轮车撞到路边沟里了,谷某某摔倒在公路边上。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尸表检验记录,证明被害人谷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5、扶沟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6、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郝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7、民事赔偿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郝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四喜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高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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