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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征收公路规费申请行政执行案

时间:2004-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非执字第22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清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住所地:清流县X镇X街X幢。

法定代表人:郑某,清流稽征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清流稽征所稽查股股长,住(略)。

被执行人:余朋乡X村林业股份公司,住所地:清流县X村。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与被执行人余朋乡X村林业股份公司征收公路规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清稽限字第X号限期缴纳公路规费通知书,于200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路规费人民币440元及滞纳金88元,合计人民币52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朋乡X村林业股份公司于2004年8月30日履行公路规费人民币440元。由于被执行人以闽(略)小货车超过报废年限,多年未参加年检,车辆已自行解体变卖,车辆档案被注销为由,向申请执行人提出要求给予减免滞纳金88元。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经研究,同意给予减免滞纳金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申请强制执行的(2004)清稽限字第X号限期缴纳公路规费通知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水林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罗来发

二○○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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