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盲,无业,住(略)。2007年9月19日因诈骗被怀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2009年3月27日辰溪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某某,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美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文香、蒋云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芳芳担任庭审记录。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县信息旅社边一算命馆见被害人田某甲与他人谈到准备为儿子联系一全额拨款单位一事,遂起骗财之心,便谎称自己是为本县县长开车的司机,并许诺可以为其帮忙联系工作,在11月28日至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以帮其联系工作需给有关领导请客送礼为由,先后5次联系田某甲在本县亿源酒店门口、人民医院广场等地见面,共从田某甲处骗得现金4600元,均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在辰溪县信息旅社边一算命馆见被害人田某甲与算命先生李某某谈到准备为属于自收自支编的儿子联系一全额拨款单位一事,遂起骗财之心,便谎称自己是为本县县长开车的司机,并许诺可以为其帮忙联系工作,以取得田某甲信任。在11月28日至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以帮其联系工作需给有关领导请客送礼为由,先后5次联系田某甲在本县亿源酒店门口、人民医院广场等地见面,共从田某甲处骗得现金人民币4600元,均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已退回赃款4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陈述,证明曾被熊某某以帮其联系工作需给有关领导请客送礼为由,骗取现金7000元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田某尧曾在算命馆碰见一中年人,后听田某尧说被其骗了现金几千元的事实;
3、辰溪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害人田某尧、田某对熊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4、怀市劳教[2007]字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熊某某被劳教的事实;
5、被告人熊某某的手机通话提取清单,证明2008年11月28日至12月17日曾与田某尧联系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抓获被告人熊某某的情况;
7、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熊某某的基本情况;
8、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实的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熊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美显
审判员张文香
审判员蒋云生
二00九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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