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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英泰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昌英泰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许昌许继施普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继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帅,系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文红,系河南通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许昌英泰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英泰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帅,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文红、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英泰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5月,在许昌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就被告承包的优诗美地花园小区智能化管理系统订立承包合同一份。2004年10月,被告因监控系统设计变更,增加部分设备,合同价款增加x元。2005年8月,因被告设计变更,增加磁力锁等,增加款项3500元。该工程在2005年9月22日、2006年7月24日及2007年5月29日经过三次验收。可是被告没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付款,目前下欠合同款项x元。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即付欠款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案件诉讼费(含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由于上述工程没有决算,工程数额无法确定,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原告违约在先,即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和竣工,致使部分工程至今仍没有竣工验收,已经验收过的因验收后的第二天就出现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理由:1、工程至今没有结算,总额无法确定。2、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拖延工期长达两年之久,虽然被告多次催促,仍有数次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极大损失。3、原告的施工工程仍有部分未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4、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多次更换工地负责人,给施工造成不便,也是至今未决算的主要原因。5、原告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有质量问题,特别是部分工程,在验收后的第二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引起小区住户的强烈不满,多次发生围堵公司的情况,影响极坏,虽然被告多次发函,打电话要求原告维修,但原告未履行义务。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9日,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许昌英泰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许昌许继施普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乙方)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名称:“优诗美地花园”小区智能化管理系统。第二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三条:工程造价:1,详见《优诗美地花园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价目表》;2、工程决算价:总造价79.7499万元,优惠价78万元。第四条:工期:2004年6月5日开工,随小区工程进度跟进。第五条:系统可实现功能:见《优诗美地花园小区智能化系统设计方案》。第六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略)。第七条,付款方式:1、工程进度按甲方确认函分系统施工,当乙方完成2#、5#、6#彩色可视对讲系统,1#、3#、4#彩色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周界防越报警系统设备的现场安装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该子系统合同额60%,作为工程进度款。2、乙方完成全部智能化系统施工和调试后,甲方依照《优诗美地花园智能化系统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在工程验收合格的即日起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额的35%。3、余某程款5%,等一年质保期无质量问题后付清。第八条,违约责任。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按时交工,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004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1、此次闭路监控子系统设计变更涉及部分设备变更,增加4台21寸监视器,合同单价2200元,共8800元,原6机位电视墙增加为10机位,原电视墙单价为7500元,现单价x元,优诗美地花园小区智能化系统在原总承包价78万元整基础上增加x元整,现总承包价为x元整。2、设备安装完成后,由人为原因造成安装设备的损坏及丢失概由甲方负责。3、本次安装设备的质保期从2004年11月10日算起。2005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1、因设计变更,增加28把磁力锁,14台可控UPS电源,14套高档不锈钢出门按钮等设备,减去14个电控锁、14个闭门器,优诗美地花园小区智能化系统在原总承包价基础上增加3500元设备款。该设备款在磁力锁安装完毕后一次性付给乙方。2、乙方应甲方要求,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周界防越报警系统进行施工,9月3日前安装完毕,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周界防越报警系统工程进度款x元和已经验收完毕的2#、5#、6#楼彩色可视对讲子系统工程进度款x元,共计x元一起付给乙方。3、双方明确其它子系统付款方式为,每个子系统设备安装完毕10日内付该子系统60%的工程款(1#、3#、4#楼也视为一个子系统)。4、当乙方完成所有的智能系统施工并完成系统调试后,甲方依照《优诗美地花园智能化系统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合同总额的95%(合同总额包含甲方后续增加部分)。5、工程款总额5%作为质保金,等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原告按合同约定,陆续安装完毕后,被告于2005年9月22日、2006年4月20日、7月24日三次验收,功能正常。双方在第一份合同履行中由五个系统,造价x元,优惠价x元。优惠为0.978元,原、被告双方只履行了两个系统,工程造价x.44元。在2004年10月9日补充合同增加部分设备,增加费用x元。2005年8月15日补充合同因设计变更,增加费用3500元。原、被告双方共履行合同的工程价款为x.44元,优惠0.978元后为x.69元+x+3500=x.69元。2004年11月29日,被告给原告付款x元,2005年9月7日,被告给原告付款x元,2007年7月被告给付原告款x元,三次共计x元。现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x.69元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合同书、价目表、补充合同书、工业发票、收条、证明、工程验收单、交工验收证书、维修派工单、设备交付清单,被告提交的通知、传真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英泰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市优诗美地花园安装智能化系统,经被告三次验收后功能正常,下欠工程款x.69元,至今未付系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欠款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原告第一次主张权利的次日,即2007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收40%。被告辩称的该工程没有决算,工程数额无法确定,原告违约在先,该工程至今没有竣工,还存在质量问题,应驳回原告的诉请的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许昌英泰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7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收4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9元,保全费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德全

审判员高俊营

审判员刘德平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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