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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桐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初中毕业,汉族。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09年4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将被害人魏××骗到桐柏,当天晚上在桐柏县X镇大王庄一出租房的三楼房间内反锁房门,将魏××拘禁在房间内,彭某某给魏××谈心,让其加入彭某某在桐柏参与的网络营销(传销)活动,经过长时间为谈心后,魏××不愿加入,情急之下为了脱身,便从三楼窗户跳下,造成魏××额骨和左髌骨骨折。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的陈述、证人梁××、张××、刘××、程××等人证言、桐柏县中医院的诊断证明、被告人彭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身体损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10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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