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邓刑初字第222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和同村村民李某、胡某到曾某丁家打牌,打牌过程中胡某甲与曾某丁发生纠纷,后胡某甲拿椅子将曾某丁胳膊砸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曾某丁之损伤构成轻伤。事后经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3000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和同村村民李某、胡某到曾某丁家打牌,期间,胡某甲与曾某丁发生口角并厮打,胡某甲持椅子将曾某丁胳膊砸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丁之损伤构成轻伤。经调解,被告人胡某甲赔偿被害人曾某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胡某甲供述了在曾某丁家打牌时,其与曾某丁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其持椅子将曾某丁胳膊打伤这一事实经过。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情节与被害人曾某丁的陈述相吻合,且与证人曾某乙、李某、胡某丙证言相印证。另有户籍证明、调查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报告单、医疗处方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冀鹏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丰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