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甲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邓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陈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邓州市火车站一美容美发店按摩,后产生抢点路费的念头,遂掐住李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并威胁李某拿钱和手机,后李某奋力反抗,王某甲逃跑。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邓州市火车站附近一美容美发店按摩,按摩后产生抢点路费的念头,遂掐住给其按摩的李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并威胁李某拿钱和手机,遭到李某极力反抗,被告人王某甲逃跑。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了2009年2月17日12时许,到邓州市火车站附近一美容美发店按摩后强行向店内服务员要钱和手机的事实,其供述的案发时间、地点、手段、经过等情节与被害人李某陈某的情节相一致。证人马某、付某某证实被害人追打一男子的事实,并证实听被害人说该男子欲抢被害人的钱物,其证言与被害人的陈某相印证。证人王某乙、陈某某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身份情况。并有报案证明、抓获证明及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2年2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韬

审判员冀鹏翀

人民陪审员鲁淑桂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兼)书记员李某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