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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季某,女,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为南阳市兴昌金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南阳市金兴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此汇票由收款人转让给商丘市庆鸿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又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为2010年7月2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GB/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青

审判员吴国恩

审判员杜学兰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沈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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