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明某某不服被上诉人会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某某,曾用名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舒小兵,湖南五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米艳艳,湖南五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会同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会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会同县人民政府调纠办主任,住(略)。

上诉人明某某不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靖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舒小兵、米艳艳,被上诉人会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关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上诉人明某某在原审中对会同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第2-5项诉讼请求,即:(2)请求判被告补足明某某273的拆迁用地,并按拆迁户的优待政策给明某某免费办好房屋手续;(3)请求判被告付清明某某挖房屋地基的费用,并赔偿明某某未得到及时安置而受的损失;(4)请求判被告治疗好明某某女儿龙小菊的精神抑郁症,并赔偿精神损失;(5)请求判被告追回给沈秀娥的10万元国家财产,并对她霸占集体土地、扰乱公共秩序等非法行为作出处罚。原审法院已判决驳回了该四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明某某提出的该四项诉讼请求的起诉被上诉人明某不当;且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明某某以会同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出的2-5项诉讼请求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卫红

审判员肖尊启

审判员熊一超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彩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