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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786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通过征婚相识,由于我与被告年龄都偏大,相识不足一年的情况下便于2004年11月8日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一直没有怀孕,后经市妇幼保健院检查,被告被确诊患有原发性不孕症。两人也因此事经常发生摩擦和冷战。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我被单位派到外地进修学习3年。3年来被告一直居住在其娘家。在此期间我们俩的感情越来越淡漠,电话联系越来越少,打通了也是相对无言,后来几乎中断。而且在此期间被告的不孕症也没有治愈。经过尽五年的婚姻生活我逐渐发现,我与被告的性格不和、相互间无法有效沟通和理解,常产生矛盾和猜忌,再加上被告与我母亲也产生很大矛盾无法调和。从而导致我与被告的感情完全破裂。我曾多次和被告商议离婚事宜,但因被告提出无理要求均未能达成协议。现我与被告已经分居,现我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于2004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感情很好,只是因为我与原告母亲的关系相处不好导致双方产生摩擦。原告自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在外地进修学习,期间我们只是偶尔打电话和发短信进行联系。婚后我因输卵管堵塞导致至今不孕,因此原告曾协商和我离婚,我让原告再给我一年的治疗时间,如果这期间还不能治愈,我就同意和原告离婚,或原告给我x元补偿款,我也同意离婚。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通过中介征婚相识,2004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经查患有不孕症现没有治愈及被告与原告母亲相处不融洽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并于2009年7月份开始分居。被告患有的不孕症正在继续治疗中。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后因被告患有不孕症且没有治愈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为此起诉与被告离婚。现被告为促使夫妻和好正在积极继续治疗中,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本院应判决原、被告不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甄松淼

审判员岳华锋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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