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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甲与郝某乙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郝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好,经常争吵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起诉请求离婚,子女随被告生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们婚后感情不好,女儿郝某文出生后原告对我更加不好,我同意离婚,女儿随我共同生活,我自愿负担抚育费,共同财产归我所有。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3日,原告郝某甲与被告郝某乙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发生纠纷。2007年10月30日女儿郝某文出生后,双方感情更加恶化,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住于五金公司),丰田小车一辆,海尔冰箱一台,被褥四床,灶具一套,21寸彩电一台。双方无共同债务,也无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郝某甲和被告郝某乙自愿离婚。

2、共同子女郝某文随被告郝某乙一起生活,抚育费被告自愿负担。

3、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郝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郝某荣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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