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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祈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石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梅英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石成及其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祁石成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现金x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石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祁石成的供诉、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陈述、证人岳某某证言、书证收到条、银行凭证、情况说明、收条、撤诉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石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属临时起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祁石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石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李世杰

审判员李鹏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静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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