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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某、唐某某不服被上诉人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农民,住(略),身份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住(略),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会同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贵,湖南通程(略)集团淮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朱某某、唐某某不服会同县人民法院2010年1月23日(2009)会行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云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会同县国土资源局2009年3月5日作出的会国土资函(2009)X号《关于对的答复函》系信访答复,对上诉人朱某某、唐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对信访答复不服,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查来解决诉求。因此,原审裁定驳回朱某某、唐某某的起诉正确。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不充分,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卫红

审判员熊一超

审判员陈治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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