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佛中法行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德美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招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佛山市美陶产品购销部。地址:佛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招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地址:佛山市X区X路X号经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麦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干部。
第三人:佛山市兴龙陶瓷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南,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俊,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美陶产品购销部、佛山市德美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佛知纠字(2005)第X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本案的诉争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该申请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美陶产品购销部、佛山市德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潘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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