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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房租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中,河南晨风(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略)事务所(略)。

原告贺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房租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5月23日,原告将其人民后街X路北门面房两间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每月房租2000元,每年x元,租赁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即三年),提前二个月交清下年房租等事宜。2009年被告没有按约支付下年度租金,原告无奈之下经渑池县公证处于同年6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协议通知书》,但是被告既不腾房也不交占房期间的房租,却以经济赔偿请求诉到法院。现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原承租房屋立即腾空交付,并按月租2000元支付200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的房租及经济损失x元。

被告庭审中口头辩称,1.原、被告之间租房期限至今未到,被告到原告处交房租原告拒收,后以我不交房租为由解除合同,明显是制造理由让我腾房;2.原告称自己建房,但是至今未建,而且将与我承租房为一体的其他房出租,说明原告建房理由并不正确;3.原告先是不收房租,后又以我方不交房租来让我方腾房,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实质上是原告的违约。4.正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了损失,原告理应赔偿,其自身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房屋租赁协议;2.李某、李某、张某、马某、李某、贺某证明各一份;3.公证书一份;4.解除协议通知书一份;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渑池县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证各一份;6.渑池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各二份;7.建房施工合同协议书、朱某收条一份;8.曹某协议二份;9.张某、范某协议各一份。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房屋租赁协议一份;2.曹某、张某证人证言各一份;3.渑池县公安局110报警情况登记表二份;4.郭某收条一份;5.张某收条一张;6.原告的销售记录。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庭审中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5月23日,被告张某某和原告贺某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原告贺某某)将其位于渑池县X街X路北门面房两间租赁给乙方(被告张某某)使用,租期从2007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房租每月2000元,甲方房屋租给乙方使用期间,房租随行就市,乙方需保持房屋结构不受损害,房租需提前二个月交清。甲方房屋如需改造,乙方须同意,改造期间甲方把乙方的费用让除,改造后乙方可继续使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对房子进行了装修。2009年6月23日,原告贺某某以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房租为由解除其与被告的租房协议,并经过渑池县公证处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协议通知书》。后原告贺某某多次要求被告腾房,双方发生争执,2009年9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诉求被告将原告房屋立即腾空交付,并按月租2000元支付200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的房租及经济损失x元。2009年12月9日,经本院调解,被告张某某将原告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另查,被告将原告房租交至2009年5月31日。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虽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的房租,但原告应通知被告在一定的合理期限交纳,原告贺某某仅以此为由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明显不妥,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诉求被告按月租2000元支付200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的房租及经济损失x元,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群光

审判员张群芳

审判员陈来花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上官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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