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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江计生征字[09]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华行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本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莲主任。

被执行人,黄建明男,瑶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江计生征字[09]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建明、李某某于2009年3月17日无证生育第一个小孩,违反了《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属非婚生育。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9年产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建明、李某某下达了江计生征字[09]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340元。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所做出的江计生征字[09]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做出的江计生征字[09]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限被执行人黄建明、李某某在2009年10月28日以前,自动履行江计生征字[09]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建明、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建山

审判员詹先斌

审判员颜艳君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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