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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府谷县X乡X村菜卜焉自然村人,现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原告曾起诉离婚,考虑到孩子九周岁,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但双方仍未缓和矛盾。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也同意,但是孩子由我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随被告刘某某一起生活,被告自愿负担子女抚育费。原告享有子女探视权,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各探视一次。

三、夫妻共同债务:欠白二全x元、欠张占军5000元、欠张占良3000元、欠张富计x元,共计x元原告自愿清偿,被告所欠债务被告自愿清偿。

四、夫妻共同在张占军名下的入股款x元,归原告所有。

五、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林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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