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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中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农民。2006年9月被八里窑派出所(略),2008年4月被三甲集派出所强制戒毒6个月。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廊ㄒタ笸砩死玖副0堋杏刂讼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辉s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8月15日晚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吴华彬(已判刑)驾车窜至榆中县X镇三鑫蔬菜库,将同村在此交菜的陈世礼叫到车上,对其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去现金700元后逃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报案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自己没有到车上,要钱的事自己不清楚,但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5日晚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吴华彬(已判刑)驾车窜至榆中县X镇三鑫蔬菜库,将同村在此交菜的陈世礼叫到车上,对其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去现金700元后逃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害人的陈述

(一)、陈世礼于2009年8月18日10时10分至11时5分陈述证实:(1)本月14日晚,我在定远镇的湖北饭馆吃饭时,我村的吴华彬打电话后来到饭馆,向我借钱,我说没钱,他就走了。本月15日晚上十二点多,我在定远三鑫菜库交菜时,吴华彬开一辆黑色小轿车找到我,我将菜交了后怕他向我借钱没敢结帐,他就将我叫到车上拉到京兰菜库,在车上他问我要借钱的事让他家里人知道了,现在他回不了家,让我给他些钱他住宾馆去,然后问我给多少,我说没钱,他说没了要把我往哪个山上拉,我说你把我拉到哪里也没钱,他就朝我的脸上捣了一拳,然后掏出一把折叠刀说你不见血了不给钱,当时我害怕了,就说给500元,他说不行,给700元,我说明天给,他不行,我没办法就让他把我拉到定远兴太菜库我向老板借了700元钱给了他,他就把我又拉到湖北饭馆门口对我说不要报案,他就开车走了。(2)当时晚了,我想第二天报案,结果我的车坏了,昨天才修好,今天来报案。(3)他借钱的事我没有告诉他家里人。(4)在车上他向我要钱我说没有,他就朝我脸上捣了三拳,大腿上一拳,然后拿出一把折叠刀,但没有捅我,我害怕了,就答应给他给钱。(5)当时他的车上还坐着一男一女,但那两个一句话都没有说,也没威胁我的意思。

(二)、陈世礼于2009年9月14日11时53分的陈述证实:问:“今年8月15日晚上,吴华彬抢你钱时,他的车上一共坐着几个人”答:“他们三个人。”问:“是谁们”答:“吴华彬、还有我们庄上的许某刚和一个女的。”;问:“你报案时,我们向你问时你为何没有谈这些事”答:“因为向我要钱时主要是吴华彬要的,并打了我,我就再没有提许某刚。今年8月14日晚上吴华彬想要我钱时,许某刚也在。”

(三)、陈世礼于2010年5月27日10时20分的陈述证实:那天晚上我在三鑫菜库,许某刚刚到车上来对我说:“这个娃(指吴华彬)还小着哩,你妈到他家说他抢了你的钱,让他以后在庄上怎么活人呢”然后吴华彬就向我要下钱的。吴华彬向我要钱时,许某刚就下车了,他下车后就在离车二、三米的地方站着,吴华彬就在车上打着跟我要钱,最后我答应给吴华彬找着借七百元钱后,许某刚就到车上来在我头上捣了一拳说:“你说没有钱着,怎么这会又有钱了”,然后他对吴华彬说:“你们去取钱去,我等着。”他就下车了。吴华彬拉着我到兴泰菜库,我向范某借了七百元钱交给了吴华彬,然后吴又把我拉到湖北菜馆门口,许某刚到车上来对我说:“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你不要报案了。你以后有啥事了我给你帮忙”,然后我就下车走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1)吴华彬于2009年8月14日22时许某湖北菜馆将陈世礼叫了出去,陈世礼回来后说吴华彬向他借200元钱,他没借给。(2)15日22时许,吴华彬带两个人来到菜库(三鑫菜库)把陈世礼叫到一辆他们开来的车上拉走了,约一个小时后陈世礼被送回。陈世礼给我说他被吴华彬抢去700元钱。(3)当时吴华彬一起来了两个人,一个女的,一个男的在车上,当时吴华彬一个人过来把陈世礼叫到车上的,其他两个人没过来,当时我没见东西。(4)吴华彬我认识,但不熟。我和他都是八里窑人。

2、证人范某证言证实:“今年八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十二点钟左右,我在兴泰菜库我住的房子里呆着,陈世礼到我房子里来说:你给我借上七百块钱,我说干啥呢他说:他们庄上的个小伙子要里,不给了打着不成,于是我就给借了七百元钱,他就走了,他下楼后,我到门口看了一下,他坐着一辆黑色的小轿车走了,车牌号我没有注意看。”

3、证人俞桂花(陈世礼的母亲)证言证实:今年八月份的一天(具体什么日子记不清了),我听我儿子陈世礼说昨天晚上吴华彬向他借一百元钱,我儿子没有借给,于是我到下午天快黑时我就找吴文清去了,对吴文清说:“昨天晚上你儿子吴华彬向我儿子陈世礼借钱,我儿子没有借给,他和许某刚在一起哩,你把你儿子管一下。”吴文清说:“行哩,”于是我就回家了,结果那天晚上吴华彬就抢去了我儿子的七百元钱。

4、吴华彬(同案犯,已判刑)供述证实:(1)2009年8月14日,许某刚打电话让我出去,在他的车上他给我和朱凤平(音)说把陈世礼收摊的菜截下,我们去交,然后给陈世礼少给些钱。我答应了。在车上许某刚让我向陈世礼借钱,看陈世礼怎么说我答应了。晚上在定远镇湖北饭馆门口,我向陈世礼借钱,他说没有,我就回到车上了,许某刚又下车和陈世礼说了几句回到车上说他跟陈世礼借钱,陈说没钱。(2)第二天我家里人说陈世礼的妈说我把她儿子的钱抢了。我把这事告诉了许某刚,许某我给陈世礼打了电话,并去找陈世礼。在路上许某刚说去后让我先要钱,然后他再要,看陈怎么说,他还给了我一把弹簧刀(只有刀把,没刀刃)。晚上十一点,许某刚在京兰菜库等,我和朱凤从三鑫菜库把陈世礼接到京兰菜库,在车上许某刚对陈说把他的钱没抢下,怎么到庄子上胡说,我还小怎么活人,并让陈世礼给我给钱,让我到外面躲一阵。陈世礼开始说给200、300,许某刚要1000,陈世礼说没那么多,我把陈世礼在脸上扇了一把掌,大腿上捣一拳,然后用弹簧刀把戳了一下他的大腿,陈世礼最后答应给700元。但他身上没钱,要去找,我和朱凤平拉他到一个菜库找了700元给我。(3)8月14日,许某刚提出截陈世礼的菜,就是为了弄钱,可后来陈世礼已经将菜交上了,没有截上,我们又直接找陈世礼向他借钱,但又没借上。第二天晚上,我们以陈世礼的妈到我家为借口,直接跟他强行要钱。问:“为什么打陈世礼”答:“为了让陈世礼害怕,好让他给我们钱。”(3)我拿的刀子只有一个刀把子,铁质的,约有十公分长,但陈世礼没有看着是否有刀刃,15日晚,我们回兰州时,我把弹簧刀还给了许某刚。(4)许某刚又叫许某某。

三、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出生于X年X月X日。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证实:许某某抢劫一案由被害人陈世礼于2009年8月18日10时报榆中县公安局请求查处,榆中县公安局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3)、指认现场笔录证实:同案犯吴华彬指认榆中县X乡兴泰菜库作案现场。

(4)、榆中县人民法院(2009)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吴华彬已于2009年11月18日被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5)、收条证实:同案犯吴华彬的哥哥吴华云将赃款700元已全部退赔。

(6)、榆中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抢的七百元钱已经发还陈世礼。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0年4月22日20分的供述证实:(1)2009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我们庄子上的吴华彬在定远开着租来的小车转悠,晚上八、九点钟,我们要回去,但车上没有油了,我们又没有钱,于是,我向别的人找钱但没找上,吴华彬说向我们庄子上的陈世礼要些钱了加油,我同意了,吴华彬向陈世礼打了电话,陈世礼在定远镇的一个小饭馆里吃饭,于是,我和吴华彬到那个饭馆里找他,吴华彬向陈世礼要钱,陈世礼没给,我又向陈世礼去要,陈世礼说菜库还没有结下,没有钱。接着,我和吴华彬就走了。第二天下午三、四点,吴华彬给我打电话说陈世礼的家人到他家里去过了,让我和他到晚上了去。找陈世礼要钱,我答应了。晚上八点半左右,我和吴华彬开着车又到定远镇找送菜的陈世礼,我在定远的金兰菜库里等着,吴华彬开着车去找陈世礼,一会儿,吴华彬找来了陈世礼,他们两个在车上说了一会,接着,我也到车上,以陈世礼的家里人到吴华彬家里找事为借口让陈世礼给吴华彬给钱,吴华彬把陈世礼捣了几拳,我把吴华彬叫下车,吴华彬大声问我刀子在哪里,意思是让陈世礼听见了害怕,我说刀子在车上,说完我就去菜库站台上,一会儿吴华彬下来说,陈世礼愿意给700元钱,我让他和陈世礼去取钱。他们取来钱后,我们就让陈世礼走了,后来,我、吴华彬到甘南玩了一趟,将七百元钱加油、买东西花掉了。(2)问:“你们要钱的意思是什么”,答:“我和吴华彬说的‘要’就是‘抢’的意思。”;问:“跟陈世礼要钱是谁的主意”,答:“是吴华彬提出来的,我同意他的意见。”;问:“你和吴华彬是否殴打陈世礼”,答:“我没有殴打他,我只是以陈世礼家人到吴华彬家找事为借口让陈世礼给吴华彬给钱,吴华彬把陈世礼胸上捣了几拳。”;问:“陈世礼为什么给你们钱”,答:“陈世礼害怕我和吴华彬,所以给我们钱。”(3)问:“吴华彬向你要的刀子是谁的”,答:“是我的刀子,是我夏天切西瓜用的。”问:“刀子有何特征现在何处”,答:“刀子是木柄的折叠刀,打开有十几公分长,后来刀子丢了现在找不见了”。

上述证据被告人许某某未提出异议,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当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许某某应处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金荣

审判员蒋剑鸣

代理审判员邴健锋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范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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