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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125号

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曾某某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某于2000年10月与被告张某某自由恋爱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张宇萍。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双方有一套50平方米的房子,双方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某提出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张某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座落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农垦社区C区五委X栋X号房屋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三、婚生小孩张宇萍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成年,原告曾某某自愿付给被告抚养费2万元,第一次定于2009年2月13日给付被告抚养费3000元,第二次定于2013年12月底全部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卜牛顺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夏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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