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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新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徐民二终字第0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继全,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新沂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栋林,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新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新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鲍继全,被上诉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栋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燕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代理审判员张建民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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