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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厦门海沧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代理合同管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X路X号银行中心x。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叶臻勇、彭某,君合(略)事务所上海分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海沧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X街X路X号海投大厦X层1101-1106、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东、郭某,福建厦门大道之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豪嘉利公司)因与厦门海沧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下称海沧公司)代理合同管辖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认定,本案系双方基于委托代理进口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海沧公司在诉讼请求中所提出的有关仓储费用的要求系依据双方在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中关于费用负担的约定而提出的,与仓储合同无关,故豪嘉利公司请求按照仓储合同和仓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双方当事人在《代理进口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鉴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位于福建省厦门市,且海沧公司已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合同约定其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豪嘉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定后,豪嘉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本案案由是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但海沧公司的诉讼请求内容明显超出了双方间代理进口合同的范围,将双方和上海xx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的仓储合同项下才会产生的仓储费和逾期支付仓储费的违约金诉请一并在本案中提出。因此,海沧公司将多种不同法律关系混淆于一案中起诉的方式,本身就不符合关于起诉的规定。由于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且代理进口的柴油发动机均存储在xx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和仓库所在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关于方便解决案件的原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才是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沧公司答辩称,1、本案实质为欠款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要求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本案双方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中约定了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便如豪嘉利公司认为本案可以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或仓储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对本案有当然的管辖权。本案的标的物仓储地有上海市、青岛市、厦门市三地,该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涉及仓储费用的相关争议都有管辖权,海沧公司是原告有权向上述任何一个法院起诉,因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讼争的仓储费x•94元在海沧公司起诉后,豪嘉利公司已支付该部分诉求金额,更没有必要因此变更管辖法院。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是委托代理进口柴油发动机合同,双方经结算确认豪嘉利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x•73元未还,起诉中海沧公司对豪嘉利公司尚欠的仓储费x•94元及违约金755•89元一并请求偿还,该请求并未违反本案合同第三条财务结算第四点:代理进口过程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仓储费、码头费等均由委托方承担的结算约定。本案双方纠纷标的是结欠货款未还,且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第五条中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海沧公司向其住所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豪嘉利公司上诉认为仓储费结算属于仓储合同另一法律关系,且代理进口的柴油发动机均存储在上海市宝山区,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碧玲

代理审判员叶贞

代理审判员林天法

二O一O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陈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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