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8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想离婚,应拿出孩子抚养费、孩子终身抚养费,并分担外债三万多元、负担诉讼费、赔偿我精神损失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于2003年10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张鑫远”,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08年12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当事人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婚前给原告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两个,现在原告手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某甲提出离婚,被告张某乙同意。
二、婚生子“张鑫远”由被告张某乙抚养,原告张某甲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x元。
三、原告张某甲于2009年8月14日前退还被告张某乙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两个。
四、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五、其他不再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明
审判员周国强
代理审判员冯俊杰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冯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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