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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095号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8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想离婚,应拿出孩子抚养费、孩子终身抚养费,并分担外债三万多元、负担诉讼费、赔偿我精神损失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于2003年10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张鑫远”,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08年12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当事人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婚前给原告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两个,现在原告手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某甲提出离婚,被告张某乙同意。

二、婚生子“张鑫远”由被告张某乙抚养,原告张某甲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x元。

三、原告张某甲于2009年8月14日前退还被告张某乙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两个。

四、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五、其他不再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明

审判员周国强

代理审判员冯俊杰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冯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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