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原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36岁,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1年元月11日在郭庄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12月24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1年农历7月27生长子张云峰,2004年农历正月17生次子张云甫。婚后被告有第三者后,双方感情发生变化,经常吵嘴,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原告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本院作出(2007)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的行为不但不改,反而对原告打骂更凶,经常找事生气,原告忍受不了,起诉离婚,本院于2008年8月16日作出(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张云峰随被告生活,次子张云甫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共同承担,原告及儿子责任田归被告耕种,被告支付费用5000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1)原告冯某某所作所为让我痛心,不再有一丝怜惜,非常同意离婚。原因是原告冯某某无羞耻与人作贱,引起婚变。原告冯某某无根据编造我有第三者,实属诬告。原告与他人同居被告发现后,遭到原告及第三者的毒打。原告起诉离婚,为了孩子我愿意原谅原告的过错,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然而原告冯某某不顾我和孩子的感受,仍然和第三人作贱,现同意离婚,两个孩子原告和我一人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无共同财产,责任田得人种各人的。

原告提交(2007)原民初字第X号、(2008)原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婚姻状况,以上两份判决书属有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

依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元月11日在郭庄乡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12月24举行典礼仪式。2001年农历7月27日生长子张云峰,2004年农历正月17生次子张云甫。被告张某某于2007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2007)原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原告冯某某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感情更加恶化,分居生活。

原、被告有共同财产77棵杨树,一台播种机,共同债务900元,经原告借吴新战300元和李小孩7600元,为儿子看病花费。家庭4口人责任田7亩。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睦,原被告经两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能和好,现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张云峰由被告抚养,次子张云甫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分别自理,因两个孩子年龄相差近3岁,被告适当补偿原告抚养费1000元。共同债务900元,原被告各承担450元。被告主张债务已清偿,没有证据,不予支持。共同财产77棵杨树,原告分割40棵,37棵归被告所有,一台播种机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张云峰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婚生次子张云甫由原告冯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补偿原告抚养费1000元,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以后原告分别承担所养孩子的抚养费;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77棵杨树,原告分割40棵,下余37棵归被告所有,一台播种机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家庭责任田7亩,原告及抚养子女责任田3.5亩由原告耕种,下余3.5亩由被告耕种;

五、原、被告共同债务900元,被告承担450元,判决生效10日支付原告,由原告清偿。

本案受理费300元,其他费用88元,共计388元,原、被告各承担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某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志远

审判员娄彦峰

审判员柳慧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利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