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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某某因要求确认四被上诉人合伙造假的安喜门项目违法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行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市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焦某某因要求确认四被上诉人合伙造假的安喜门项目违法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偃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亚丽

审判员张艳红

审判员汤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蔡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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