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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撤销老城区人民政府造假的老城拆迁事务所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行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市老城区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市老城房屋拆迁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上诉人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撤销老城区人民政府造假的老城拆迁事务所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偃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亚丽

审判员张艳红

审判员汤丽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蔡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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