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伍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171号

原告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贤顺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结婚,并于同年9月14日生育一小孩伍某臣。因被告周某某爱慕虚荣,红杏出墙,以致双方经常吵闹,感情不合。2008年9月,我曾提出离婚,考虑到她表示悔改要求合好,我表示原谅而撤诉。此后,双方又分别外出打工,我再次发现她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我无法原谅,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请求离婚,小孩由我抚养成年,我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被告周某某辩称,双方婚后到1998年感情一直很好。随着小孩的长大,收入的增多,原告有了背叛婚姻的野心。2007年,我发现原告与本厂一四川女孩有暧昧关系,而我考虑到孩子小,不想让他受到伤害,想维持现在的婚姻,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请求小孩由我抚养,由原告给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2年在广东打工期间自由恋爱,不久后便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于1994年7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叫伍某臣,现在宁远一中读初三。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从2007年2月份开始,双方分别外出打工就一直处于分居,小孩跟随祖父母生活。2008年9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原告撤诉,此后双方也未能共同生活。另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自由恋爱,但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并结婚,彼此缺乏了解和感情基础,系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夫妻感情未能得到健康发展,特别是从2007年2月份开始,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至今,已达二年之久,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的抚养条件相对较好,为了有利于小孩的抚养及教育,小孩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小孩抚养费原告自愿自行承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伍某臣由原告伍某某抚养成年,原告伍某某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贤顺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罗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