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红,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X路X号侨都大厦八楼C、E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马小玲、华某某,均系该所律师。
原审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X镇发轮航远社。
法定代理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上诉人。
上诉人钟某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某以与诉争他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0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钟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2913。5元,由上诉人钟某负担。(该款经上诉人钟某申请,本院审查后同意上诉人钟某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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