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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市零陵北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某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479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冷水滩区X路(舜德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某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某告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国华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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