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冷水滩区X路(舜德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某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某告永州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国华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潘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