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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红太阳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社会保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694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红太阳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军,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0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州红太阳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确认被告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原告自愿到永州市劳动社保处缴纳被告高某某2006年5月至2009年1月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及利息,具体金额以该社保处的计算为准。

二、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原告自愿到永州市就业服务处缴纳被告高某某2006年5月至2009年1月失业保险的单位部分及利息,具体金额以该服务处的计算为准。

三、被告高某某自行到上述部门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部分。

四、原告永州红太阳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七日内给付被告高某某2888元。其余的双倍工资被告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国华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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